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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突发急病,却遇电梯停运,物业服务公司应

来源:未知

作者:华商电梯

日期:

【分析解答】
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有权利也有职责对小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其负有对公共场所、公共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职责。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和约定职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2日凌晨3点40分左右,家住朝阳安贞西里某小区16层楼的张某在家中突然发病,他家人就打999急救电话要求抢救,其家人到电梯司机值班室找电梯司机,但却发现没人在。后家人立即通过告示牌上写的监督电话联系,才查询到,电梯司机值班室已搬到了16号楼108室。同时他们还被告知,电梯司机不在,而且该楼的电梯钥匙也被值班司机带走,其他人员都不能开电梯。4时03分左右,999急救中心的急救车赶到5号楼下,急救人员只好自己爬到了16层楼上,对张某进行急救,急救效果为有效。半小时后,电梯才开启。急救人员立即将张某送到安贞医院就诊,送到医院20分钟后,张某经抢救无效因急性左心衰死亡。此外,据张的病历记载,他还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痛风等。张某的家人认为,亿方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电梯服务。亿方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张某的生命权,同时给家人带来经济及精神伤害,因此要求亿方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等38万元经济和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时的情况判断,张某的死亡是多种因素综合所致。依照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住宅楼房的电梯主梯在6点至24点之间应不间断运行,0点至6点之间呼叫运行。现虽无明确证据可以证实张某如能得到及时抢救即可能生存,但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张某所居住的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其值班人员应在夜间对电梯进行值守。而值班人员脱岗,导致电梯不能及时开启,张某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物业服务公司的不及时作为行为亦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损失应适当予以赔偿,遂一审判决亿方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10.4万元,其中包括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分析】
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张某所居住的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其对小区内的公共设备应该尽到维护和管理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的值班人员应在夜间对电梯进行值守。但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的值班人员脱岗,导致电梯不能及时开启,使业主张某未能得到及时救济,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和约定的管理职责,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专家提示】
物业服务公司应遵守相关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保障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如电梯的不间断运行、水电供应或排水管道的通畅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值班人员忠于职守,否则会对值班人员怠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及时不到位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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